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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特种消费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2 生效日期: 1995-09-2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1995]351号
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曾以深府[1991]465号文明确规定,对全市范围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及大型通俗艺术表演会,按其营业总额收取3%的特种消费附加费。此项附加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去年,深圳市委、市政府以深发[1994]22号文要求税务部门要认真征收,严加监管。最近,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又以深办发[1995]25号文印发了《深圳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现将深发[1994]22号文和深办发[1995]25号文转发给你们,希望有关各单位认真抓好特种消费附加费的征收工作。各分局征收的附加费,须按月填列报表,于次月五日前报市局计财处。附加费款项应于征收次月十日前集中上缴市局基金帐户,征收手续费由市局按季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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