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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2 生效日期: 1995-10-1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深劳培[1995]123号

各区劳动局:
  去年10月份,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情况检查的通知》(粤劳培[1994]100号文)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机构评估标准》,在各区劳动局培训科的积极配合下,对由我市劳动行政部门于1994年5月31日前发放《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办学培训机构进行了评估检查,为合格的办学位换发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许可证》,并于1994年12月5日前按时向省劳动厅递交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情况汇报》。
  今年7月1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劳动厅等四个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深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检查的补充通知》(粤劳技[1995]66号),由于我们已于去年进行了一次大检查,今年我局培训处也计划在下半年结合培训机构属地管理、实行办学点登记制度进行一年一度的检查评估,因此,本此根据66号所进行的检查将采取自查为主的办法,希望各区劳动局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以迎接8月份省劳动厅对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检查:
  一、对照省劳动厅66号文件,从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区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这一角度做好自查工作,于7月25日前把本次检查的结果向我局递交书面汇报。

  二、通知由本区发放《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对照深劳培[1995]124号文进行自查和整改。8月30日前为各培训机构进行自查和整改的时间。
  今年全市范围的检查评估工作将于10月下旬开始,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附:《关于深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检查的补充通知》
  粤劳技[1995]66号
  主题词:社会 办学 检查 通知
  抄送:市工商局、法制局、物价局、教育局、公安局、
  深圳市劳动局办公室
  1995年7月18日印发
  校对:罗璇
  植字:晓敏
  (共印35份)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深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检查的补充通知
  粤劳技[1995]66号各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局、物价局:
  一九九0年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五年来,我省职业培训社会办学有章可循,发展迅速,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最近劳动部办公厅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认真贯彻《劳动法》的同时,清理整顿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乱办班、滥发证、乱收费、打着办学旗号以谋取私利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为总结成绩和经验,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社会办学的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发展。决定对我省社会办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学校、班),进行全面检查、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办学审批:
  1、以学习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为主的培训班是否按粤府[1990]75号文规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培训班的名称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3、培训班有无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有无偷、漏税现象?
  4、同一培训班是否同时报两个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学?
  5、联合办学有无协议,分教点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是否有一校多名和乱设分点的现象?
  (二)、办学管理:
  1、培训班有无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未参加的原因是什么?
  2、有无代未经批准的培训班办证?
  3、有无教学计划,是否自行培训、自行发证?
  4、有无伪造假证现象?
  5、有无其它部门发证现象?
  (三)、招生广告:广告有无虚假内容。
  (四)、收费:
  1、收费标准有无经物价部门批准?
  2、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3、有否到物价局领取《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五)、持证上岗情况:
  执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粤劳培[1994]34号)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
  各市组织检查应在七月二十五日前结束。七、八月份省组织到各市检查。九月份全省进行总结表彰。

  三、要求
  1、按检查内容要求,对照粤府[1990]75号文和《广东省职业技术培训社会办学管理细则》(粤劳培[1993]100号)的规定组织检查,重点查处违反规定办学的培训实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2、结合粤府[1990]75号文颁布5周年宣传活动,总结办学和管理中涌现的典型单位和个人经验,每个市分别推荐2一3份典型和检查总结情况于七月底前报省劳动厅职业技能开发处。

  四、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由省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局、物价局共同实施,协调指导;日常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物价局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安排一定的人力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社会 办学 检查 通知
  报送: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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