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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9 生效日期: 1995-11-09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5]662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明确有关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建筑物退红线尺寸及建筑间距的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围结构的水平投影线为准。
二、每层建筑的间距,不但要考虑消防间距的需要,还应考虑卫生间距、视线干扰等因素。一般新建多层住宅楼、单身宿舍楼及单身公寓楼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一倍,位于旧城改造区的,不得小于0.8倍。
三、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得超出规划设计要点中所定容积率的限制。在总建筑面积中,下列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公民防护地下室;
2、位于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车库和设备用房;
3、消防避难层;
4、梁底净高不大于2米的结构转换层。
四、底层架空层其层高不大于2.2米、内外地面高差不大于0.15米的,可不算其建筑面积。如目作停放自行车或小型汽车场地时,其梁底净高心须考虑满足使用要求。
地面以上层高大于2.2米的附设车库及设备用房,其面积均计入容积率。
整栋的多层停车库,其地面以上及地下各停车层的面积均需计入容积率。
五、几种住房面积的设计标准:
1、商品房住宅,各类户型的建筑面积不作限制。
2、福利房住宅,执行市政府《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即多层住宅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高层住宅的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3、微利房住宅,多层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5平方米,高层的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
4、单身公寓,多层的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40平方米,高层的每套面积不得大于50平方米。
六、不设电梯的多层住宅楼的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七层;如底层为架空层并带外楼梯及连廊的,连架空层不得超过八层;如架空底层并为跃层式的,包括架空层及跃层的总层数不得过八层。
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单身宿舍楼及单身公寓楼。
七、今后不再办理“公寓式办公楼”项目,凡过去已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未报建的此类项目,一律按一般办公楼的要求处理。
八、建筑物建成后,经产权管理部门实测的建筑面积超出报建的建筑面积的(超出合理的误差范围),首先要求原设计单位检查施工图设计中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是否失误,并实地核对是否按图施工,写出书面的情况报告。经原设计审查部门核实后,如果是施工图计算失误,则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如果是施工过程中擅自扩大的,则追究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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