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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电梯内悬挂“电梯使用安全守则”、“电梯安全准用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1 生效日期: 1995-11-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粤劳安[1995]159号

关于在电梯内悬挂“电梯使用安全守则”、“电梯安全准用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根据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在用电梯内悬挂全省统一的《电梯使用安全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广东省电梯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内所有投入使用的电梯必须悬挂《守则》、《准用证》。《守则》固定在距轿厢内操作盘的另一侧,其底离轿厢地面为1.5米,《准用证》固定在操作盘的上方,其夹盒底边与操作盘板顶边在同一水平线上(如图一所示)。

  二、杂物梯的《守则》固定在底层呼唤按钮盒的上方,其底边距底层地面1.5米,《准用证》的夹盒底边与《守则》的顶边在同一水平线上(如图二所示)。

  三、凡不按规定悬挂《守则》和《准用证》的电梯,按无证运行电梯处理。

  四、《准用证》和《守则》由我厅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统一制作,地级市以上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按发证权限发放,收回工本费。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抄报:劳动部
  抄送:省府办公厅、法制局、各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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