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劳薪[1995]214号
各区劳动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蛇口工业区、华侨城、南深总劳人处,各驻深企业:
根据中央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力度和《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l995)8号文)精神,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我局结合深圳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工资分配作出以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在1995年12月底以前对内部工资分配进行一次大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劳动局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抽查。企业违反有关工资规定者,将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二、严禁年终突击发放工资、奖金。各企业在元旦前不应违反规定时间提前发放工资、奖金,严禁在春节前滥发实物和突击花钱,违反者予以严肃惩处。
三、各企业要严格约束内部工资分配行为,严格执行机关与企业工资脱钩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特别是借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之机增加工资。违反者予以严肃查处。
四、严格控“两个低于”原则控制工资增长。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企业违反“两个低于”原则,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并对经营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违反“两个低于”原则的,按有关规定将建议有关部门对经营者给予就地撤职的处分。
五、企业经营者必须严格实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要求实施该办法企业的经营者除兑现挂钩办法确定的工资收入外,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经营者如任意或变相增加其他工资收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