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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4 生效日期: 1995-12-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请贯彻执行。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请示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劳动法》,省政府印发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通知》(粤府(1994)116号),市人大公布的《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我市各类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人,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1995年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行政单位的固定工人也要与机构改革同步实施劳动合同制。为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含团体,下同)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缴交社会保险基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均应按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以及统一办法、统一费率、统一待遇的原则,到同级社会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等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已签或应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统一缴交单位或个人部分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原固定工,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经市劳动局审核,视作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其劳动合同制职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临时工继续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三、市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所缴交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现在的经费来源渠道列支。区、县级市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县级市自行解决。不足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经费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用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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