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发[1987]4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省专利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专利纠纷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本省各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调解处理省内专利争议或纠纷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收案范围
(一)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争议
(二)关于专利申请权争议
(三)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专利申请被公开或公告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纠纷
(四)关于侵犯专利权纠纷
(五)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合同纠纷
(六)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七)其他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纠纷
第五条 管辖
(一)前条第一二三七项争议或纠纷由被请求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五六项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四项纠纷由侵权行为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二)本省各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认为需要由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应当移送有权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或省专利管理局
(三)省专利管理局负责处理对地市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前条中第三四五项不服纠纷地市专利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纠纷以及认为应当由地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纠纷
第六条 时效
(一)第四条第三四项纠纷请求处理期限为两年分别自专利权批准之日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第四条第五六项纠纷请求处理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超过处理期限但有正当理由可提供请求延长处理期限有关证据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 请求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
(二)在请求处理期限内符合收案范围属于接受请求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三)纠纷双方均未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处理请求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请示处理纠纷必须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出副本请求书应当写明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请示处理理由事实和要求并列出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接到请求书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应在十五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亦应在十五日内能知请求人并说明不受理理由
第三章 处理前准备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案人员必须认真审阅请求书答辩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取证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章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档案材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立案受理后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由办案人员主持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技术专家或有关人士协助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现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办案人员署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印章后送达
第十六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应久调不决
第十七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应通知当事人按时到达处理地点
当事人经专利管理机关两次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或未经专利管理机关许可中途退出如果是请求人则视为自动撤回请求如果是被请求人则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缺席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在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前请求人要求撤回请求书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允许撤回所交费用不退
第二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省专利管理局在对第四条中第三四五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还应将处理决定书副本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有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请求理由和要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内容
(五)处理费用负担
处理决定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并加盖专利管理机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可酌收费用收费标准应不超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同类案件标准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