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级各委、办、局,市各税务分局、各区、县科委、税务局,市属各研究所、市科技交流中心,中央、省属驻西安市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防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067号《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现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的技术成果转让范围和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市的各单位和个人自行研究成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技术成果可持该成果的研究报告、技术鉴定证书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各一份,或专利证书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到西安市科委科技成果处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经审查合格后,给于登记,并发给西安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二、成果审查内容,根据以上三种材料,对每项转让成果应从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进行审查。凡在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达到或超过我省、市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成果转让后将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均可发给西安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三、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院校及个人研究成功的科技成果,凡按西安市成果管理规定申报市级成果登记准备申奖的项目,在登记时同时给发西安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再办理(一)项登记手续。
四、凡转让的科技成果,可持西安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及合同登记部门登记盖章后的技术合同书到税务分局或所在县、区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五、凡科技成果不经成果登记,税务部门不予免税。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西安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