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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转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落实商业网点建设费,加强我省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一九八七年三十次常务会议决定,经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市的城市由城建规划、商业、粮食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办公室可设在城建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商业网点建设费收取、管理、使用以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布局和审批等事宜。办公室由当地政府直接领导。县城是否设立相应机构,可因地制宜,自行决定。
二、凡在城市兴建居民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翻建、单位自建、集资统建、小区开发和建设商品房等,都要从建筑面积中拨出百分之七的面积作为商业网点用房,或缴纳相应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具体实施,由各级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决定。凡未按规定缴纳商业网点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城建规划管理部门一律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主要街道新楼房的底层,都要作为商业网点用房。其具体布局和使用办法,由建设单位和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共同研究解决。
四、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商业网点建设费,要一次缴清,存入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帐户。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凡用商业网点建设费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其产权一律归当地政府所有,由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各部门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