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手机选号费标准的请示》(牡价经字[2000]30号)收悉。鉴于黑价经字[1997]116号文件已试行期满,为进一步规范移动通信收费行为,强化经营管理,现将你市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选号费重新确定如下: 一、选号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期一年。
黑龙江省物价局二000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