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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确定牡丹江市移动电话选号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1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0]35号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手机选号费标准的请示》(牡价经字[2000]30号)收悉。鉴于黑价经字[1997]116号文件已试行期满,为进一步规范移动通信收费行为,强化经营管理,现将你市移动通信公司的手机选号费重新确定如下:
  一、选号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暂定试行期一年。

黑龙江省物价局
二000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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