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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 2000-09-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0]17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退(免)税款包括出口企业在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办理的退(免)税款,要全面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线索,要一查到底,同时要将情况报告省局。

  二、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严厉打击骗税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此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地局要由主管局长牵头,成立检查领导小组,一方面做好本地区自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另一方面配合其他地方包括外省市做好涉及本地区的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的有关协查工作。

  三、各市、地局要结合本通知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检查方案,在全面开展检查同时,特别要注重对总局通知中所要求的重点方面的检查。省局将在9月中旬对部分地市的检查情况进行复查。

  四、各地要在9月30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包括附表)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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