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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涉外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02 生效日期: 1990-01-0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旅游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八年累计接待入境游客一百六十万人次,年平均递增百分之三十八点九,共创外汇人民币七点四亿元。为了适应旅游事业的发展,近几年来,有计划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建设一些旅游宾馆、饭店,是十分必要的,今后也还必须将开发我省丰富的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事业,作为我省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继续抓紧抓好。但是,过去一度由于对来陕旅游人数预测过高,加之宏观控制不严、多头审批等原因,以至造成西安地区涉外宾馆、饭店建设项目过多,大大超过了接待境外旅游者正常发展的需要。目前虽然已经清理停建了一批项目,但建设规模过大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务必使我省宾馆、饭店建设同旅游事业协调发展。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认识,顾全大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规定。近几年,国务院三令五申,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彻底清查楼堂馆所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宾馆、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清理楼堂馆所项目的通知》,省人民政府也发出了《关于认真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紧急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对此,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不得各行其是。今后凡违反规定,擅自动工建设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严格审批手续,未经省政府批准或报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新建和扩建旅游宾馆、饭店。此项工作由省计委具体负责管理。今后涉外旅游宾馆、饭店的建设立项和开工报告,一律由省计委审核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其中,建设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项目的立项和开工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市、各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涉外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的立项、开工。

  三、按照我省接待入境游客计划,“八五”计划前期不再批准新的旅游宾馆、饭店(包括内资、外资)建设立项。省政府决定撤销立项的涉外宾馆、饭店,各地市、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法恢复立项。

  四、各地市、各部门对现有涉外旅游宾馆、饭店,一律不得以改造为名扩大客房建设规模,也不得将一般宾馆、饭店、执行所改造为涉外旅游宾馆、饭店。对擅自改建涉宾馆、饭店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省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对现已从事接待境外游客的一般宾馆、饭店、招待所,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取消接待境外游客的资格。

  五、对目前保留的几个涉外旅游宾馆、饭店项目,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市,按照国家有关涉外项目的规定和各个项目外资投入的不同情况,逐一重新审查,条件成熟,能撤销立项、停止筹建的就撤、停、不能撤、停的要缓建,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外资人员的宣传工作和停缓建的善后工作。

  六、认真办好现有涉外旅游宾馆、饭店。凡已建成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涉外旅游宾馆、饭店,要千方百计扩大对外宣传,加强经营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赢得信誉,扩大客源。对与接待境外游客相配套的道路、景点、服务购物中心建设等,在资金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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