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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取缔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7 生效日期: 1988-10-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加强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系指未经省基督教协会授权或违反定片、定点、定人规定,在非基督教活动场所传教或以传教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基督教自封传道人传教活动。亦适用于本省基督教自封传道人在外省的传教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教事务部门监督实施。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协同工作。


    第五条   严禁在非基督教活动场所传教。


    第六条   严禁接待、容留、包庇、窝藏基督教自封传道人或为其提供传教场所和物资条件。


    第七条   严禁非法编印、出版、销售、散发基督教经籍、书刊及其他宗教宣传品。


    第八条   严禁以传教为名诈骗钱财、摧残人身、奸污妇女、散布谣言或进行“赶鬼医病”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严禁收听、录制、传播海外“福音”广播和接受海外基督教书刊及宣传品。


    第十条   严禁接受海外基督教组织或个人的指令、封立和办教经费以及附加条件的财物馈赠。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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