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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1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2]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市自1993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征收价调基金,对建立我市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稳定物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征收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价格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缴纳价调基金的认识。价调基金是平抑物价、稳定市场,深化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经济手段。各应缴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缴纳价调基金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按规定要求积极主动缴纳价调基金,决不能给价调基金征收工作设立障碍,更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缴价调基金。
  二、强化价调基金征收工作。各征收价调基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价调基金征收意识,积极贯彻落实有关价调基金征收工作规定,明确征收责任,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征收任务。餐饮业、文化娱乐业、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经营各种机动车的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企业的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出租车的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宾馆、旅店业、广告业的价调基金征收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市物价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作用,保证价调基金征收到位。
  三、加强价调基金使用的管理。要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合理使用价调基金。要严格价调基金使用审批程序,加强对价调基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价凋基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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