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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 2000-10-1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黑劳社发[2000]35号
各市(地)劳动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发布,现将有关实施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从10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险种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处于起步阶段,开展面较小,情况较为复杂,有关政策尚需规范和完善,因此,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时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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