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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自身建设,强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年检的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第三条 年检的内容:
上一年度的勘察设计的业绩;注册人员执业和主要技术骨干、技术装备、工作场所变化及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遵守《建筑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情况。
受检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年检内容形成的年检报告;
(三)勘察设计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注册人员执业证书、技术骨干职称证书(原件)及聘用人员证明材料;
(五)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现有技术装备清单;
(七)上一年度完成的勘察或设计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完成时间、项目规模(建筑项目为高度、面积和投资额;工业项目为生产能力、规模和投资额;勘察项目为工作量和投资额)、勘察设计合同额以及质量检查、抽查情况意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四条 年检的时间和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2至4月。
(一)受检单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所定分级标准,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达不到所定的分级标准或过去一年内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发生过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3、年检合格单位,由年检部门在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年检合格专用章。
4、年检不合格单位,视实际情况或限期整改、或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5、没有申请资质年检的单位,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作废。不得承揽新的勘察设计任务。
第五条 年检分工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年检工作。
2、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年检,按属地化的原则,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大庆石油管理局进行初检,按规定时间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检。
3、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年检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大庆石油管理局办理,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备案。
第六条 发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年检中有隐瞒、欺骗行为、在工程勘察设计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按《建筑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建设部令第60号、第65号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七条 年检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进行年检,保证年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