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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已被拆除落政私房经济补偿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7 生效日期: 1992-01-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府私房落政[1992]发字第42号

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落实政策的私房,在公管期间原房已被拆除,按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加以了结。但确有少数产权人(合法继承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办理领款等手续,影响落政进度和结案,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认定属于落实政策已被拆除的私房,按规定应予以经济补偿。由所在区、县私房落政部门核定,经批准拨款,并通知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即从发出通知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前来办理领款和了结手续。
  二、逾期(超过六个月)不能或不愿办理手续的,应将已被拆除的私房补偿款列为专户储存,并由所在区、县私房落政部门按户写出结案报告报批,按户编造清册,由区、县房管局财务部门统一存入银行,作为结案待领处理。今后产权人前来办理领款手续时,按储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一并支付,但不因领款时私房价格涨落而增减。
  三、各区、县私房落政部门和区、县房管局财务部门要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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