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应同时送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9-15 生效日期: 1992-09-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土发[1992]176号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
  最近以来,有些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在寄发批准用 地文件时未同时抄送寄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和市劳动局,也未及时、正确地将批准的用地列入 用地统计报表。为了全面贯彻1992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1992年5月15日沪府发[1992]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向区、县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强全市建设规划管理和用地宏观控制,掌握建设用地动态,查处各类违法占地,完善建设用地档案,做好征地吸劳安置工作,特再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在寄发有关单位时,应同时发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劳动局、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对已批准用地而尚未寄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和市劳动局的用地批准文件,各区、县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补送。
  以上意见,各希知照办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