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土发[1992]176号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县土地管理局:
最近以来,有些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在寄发批准用 地文件时未同时抄送寄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和市劳动局,也未及时、正确地将批准的用地列入 用地统计报表。为了全面贯彻1992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1992年5月15日沪府发[1992]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向区、县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强全市建设规划管理和用地宏观控制,掌握建设用地动态,查处各类违法占地,完善建设用地档案,做好征地吸劳安置工作,特再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在寄发有关单位时,应同时发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劳动局、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对已批准用地而尚未寄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和市劳动局的用地批准文件,各区、县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补送。
以上意见,各希知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