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3]100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8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对《通知》第一点中“后勤部门”的概念,是指未与原隶属单位脱钩、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未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后勤服务机构;对《通知》第二点的免税范围,必须在帐上分开记帐,单独核算。对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税发(1992)284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支持党政机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后勤(以下简称“后勤部门”)服务社会化给予营业税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招待所、宾馆除外)和运输业务,从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2年。
二、现有的后勤部门与其隶属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后,为其原隶属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所免营业税款必须用于后勤部门的经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税务机关应严格监督免税款的使用,对于将免税款挪作他用者,应取消免税优惠,并将挪用的税款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