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3]97号
为适应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经市局研究决定,凡原按“实耗法”计算增值税扣除金额的国营工业企业和市属集体工业企业,从1993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购入法”计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按“购入法”计算后,企业征收增值税的征收方法可以采用分期核实方法,也可采用定率征收,年终结算方法。具体采用何种征收方法,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原采用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企业,1992年度的应交增值税仍按“实耗法”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在1993年第一季度内结束。改按“购入法”后如仍采用定率征收,年终结算的,1993年度可按1992年度清算后的征收率进行预征,到年底再按“购入法”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由“实耗法”改为“购入法”计算后,企业1993年期初库存的“扣除项目”一律不得计算扣除。但对款已付料未到的,在材料验收入库后,可以作为当期购入计算扣除。企业必须对这笔扣除金额作好记录,以便备查。
四、凡实行“购入法”的企业,均应按我局沪税政一(1990)242号文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扣除税额计算申报表(购入法)”。
五、本通知下达后,各单位应即布置所属企业执行,并做好辅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