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社保业一发[1996]5号
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月补助标准由155元提高到175元,未满上述年龄的,每月补助标准提高15元,但每月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40元。
二、夫妇双方原均是本市全民单位精简退职回乡现均在农村的老职工,已对其中一方改按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费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85元,另一方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全额计发生活费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标准由161元提高到191元。
四、上述人员中,已由民政部门按原标准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的,原救济费和补贴费标准低于上述同类人员标准的,可补足其差额部分。
五、按本《通知》规定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的费用,参加本市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单位在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