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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朕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1-28 生效日期: 1994-01-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稽[1994]32号
顷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为了正确地使用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凭证流转需要的问题。现将国税发(1994)1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用票单位自行印制的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作如下贯彻意见:   一、用票单位印制的内部传递凭证的票头,不能印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
  二、用票单位印制的内部传递凭证的框架大小等可以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但在框架右面处必须注明“不作扣税凭证,只限内部使用”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10号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1、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2、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3、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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