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市国、省营企业、部队:
《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晋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供水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城市供水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公用设施。它的基本任务是贯彻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保证城市用水。
第三条 凡由晋城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厂矿企业、部队机关、团体学校及居民等(以下简称用户)其供水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计量、收费等均按本规定的办理。
第四条 城市供水既要加快开发建设,又要搞好经营管理,既要开源,又要节流,既要搞好生产,又要讲求服务质量,并努力做到水质好、水量足、水压够、成本低、计量准、维修快、收费合理。
第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经常检验水质,保证人民饮水卫生。
第二章 供水范围与供水手续
第六条 供水范围,主要是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凡用户接用自来水,应事先办理接水手续,由用户持接水申请书、图纸等有关资料向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自来水公司根据供水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管线走向,管径管材及水表口径等,由自来水公司统一安排施工、验收合格方可供水。凡新建、扩建、改建用水的集体单位,经审查批准后,按日用水量每吨300元交纳一次性的供水工程补助费,方可接水和增水,在办理接水手续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用户用水必须安装水表,水安装位置应方便检修和抄表,一般在建筑红线内两公尺处,确有困难者,由自来水公司和用户协商决定。
第八条 凡申请装接自来水者(包括户内、户外新装、扩大、改移、增设)需经自来水公司批准。自来水公司负责装表、接驳,用户不得擅自接装或无表用,用户并厂、迁厂、转业停业、均应办理用水转移或拆表停用等手续,截水留表,只能保留三个月,如果恢复用水时,要重新办理申请开户,并要交纳复接费。
第三章 产权及供水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是国家全民所有,必须确保安全好,对城市供水专用的井群、储水池、泵站、管道、闸门、消防栓、测压表、水表、水站及一切供水附属设备、建筑物等,都是城市安全供水的重要设施。自来水公司应负责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毁、拆除和侵占,否则将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用户自行投资安装的供水管道竣工后,其产权应无偿移交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统一维护管理,并发展新用户。
第十一条 为确保人民生活食水和生产用水的安全,防止供水管网被污染,用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加压泵站以及工业用水等管道,一律严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违者按违章用水处理,事故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上面一米范围内建筑房屋和堆放物品。不得影响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城市供水设施,如闸门、管线、水表等一律不得擅自开关或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自来水公司审批,全部费用由申请移装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自来水公司应加强对输配水管网的维修、养护工作,经常检查自来水管道有无淤塞漏水现象,及时进行疏通和修漏,定期施放管道尾水,消防栓积水,以确保正常供水及水质安全。
第十四条 自来水公司对供水管网要经常进行测压测流工作,搞好平差计算和管网分析,全面掌握管网负荷、压力和状况,供水压力在市中心区保持16米以下,地势比较高的地方和管网末端不低于10米,用水单位需局布加压者,必须另建水池,严禁在管道上装泵加压。
第四章 水表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凡用户用自来水采用水表计量,以立方米(一立方米年算为一吨)为单位计算水费。
第十六条 自来水公司和用户对供水设施的管理权以水表为界、水表以内属用户、水表以外属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只负责按总表抄表收费,用户按分水表自行抄表摊计水费。(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分表)
第十七条 总表应由用户负责保管完好,如人为损坏或遗失,用户应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水表必须经自来水公司校验合格后才能装配使用,自来水公司对水表要定期进行检查修校,校表费按水表口径大小计费,验表结果快慢不超过4%为合格。
第十九条 自来水公司根据用户中的用水量,来审定装置水表和水管口径。用户因用水增加。超过水表安全流量导致水表损坏时,用户负责修理水表费用,并按实用水量推算计收水费。
第五章 自来水收费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要纳入国家价格管理范围,水费价按市人民政府批准之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来水公司每月规定日期派员到用户抄表,照见用水量计算收费。各种口径水表,用水达不到起动流量的,按动流量计收低度水费,见表如下:
水表口径 毫米 15 20 25 40 50 100 150 200
计收底度 吨 3 6 12 72 145 200 400 576
如用户内水管漏水,用户应负责随即修理。漏去水量,其水由用户负责缴纳。
水表发生故障(不行、滞行、失针、玻璃和铅封损坏等)或因故(锁门、物阻、水侵表等)抄不到正确行度时,自来水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计收水费:1、按上个月用水量发单计收;2、按上三个月用水量平均计收;3、按去年同期用水量计收;4、时计收水量,待换表后按新水表行度推算计收。因锁门、物阻等为故障,无法抄表按最高月用水量计收, 以后抄见多收不退,少收照补。
第二十二条 同时有生产和生活用水者应分别安表,如不能分者,按生产用水收费(生产用水包括:工业、基建、交通、科研、园林、饲养、消防、旅社、浴池、饭店、理发、洗染等生产性和营业性业务用水,生活用水包括群众饮用水和职工食堂用水)。
第二十三条 水费每月抄表收费一次,凡有银行往来的单位,均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无银行往来的用户,接到通知单后,在本月15、24号之间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七天之内罚滞纳金五角,七天后,每逾期一天加收一角,经教育不改者,拆表停水。
第六章 消防用水
第二十四条 本市所有消防设备(包括单位自备的)是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及安全生产的市政专用设施,必须加强管理,使之能随时适应公共消防的需要。
市区公共消防栓,除消防队及自来水公司工人有任务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二十五条 凡火警消防用水及火警后冲洗车辆喉带等以及消防部门演习用水,事后消防单位需将开放的龙头、地点、时间、用水量等及时报告自来水公司。
第二十六条 用户无表消防栓仅作消防使用,平时由自来水公司加封铅印,用户妥善保护不得自行开启,在发生火警时,用户可自行开启使用,但必须在事后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重新加封,并按下列办法计算收水费。
(一)按射咀口径计算(每分钟)
20公厘 0.52吨 23公厘 0.68吨
25公厘 0.83吨 32公厘 0.93吨
38公厘 1.1吨
(二)按消防栓出口计算(每分钟)
38公厘 0.228吨 50公厘 0.34吨
68公厘 0.78吨
第二十七条 用户所装的无表消防设备,如非因火警而事先未经自来水公司同意,私自启用封锁之铅用水时,自来水公司按水管口径,自上次检查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每日24小时之流量计算收费,计算办法如下:
水表口径(毫米) 40 50 63 80 100
每小时(立方米) 9 15 22 31 55
第七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服务业及大量用水户,必须实行计划供水,凡计划供水的单位需要扩大供水时,须经自来水公司批准后,方可增供。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第八章 水源的防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水资源是重要资源,在市水资委的统一安排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由城建部门对市水资委负责,全面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并按国家规定收取和向市省水资办上交水资源费。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城市工业和农业用水。
第三十一条 市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按照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置卫生防护地带,禁止毒害和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根据国家规定,在规划区范围内,决不允许任何单位随意打开,如有擅自打井者,除没收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安全供水,自来水公司和用户都要遵守供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如下情况者,属违章用水:
(一)未办理申请用水手续私自窃水者;
(二)用户私自开关闸阀,偷拆水表者;
(三)用户私自挪动表位置或使用不正当手段使水表慢行,损坏或者失效者;
(四)私自在自来水管上装泵加压者;
(五)自备水源井私自与自来水管接通者;
(六)用户不以自来水公司同意,在表内私自增加用户者;
(七)用户不经自来水公司同意,在表内私自增加用户者。
(八)在供水的一切设施上挖沟取土,堆放物资,调协其它障碍物者;
(九)非火警动用消防栓或火警后又不补报者;
(十)破坏供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失者。
上列违章情节,经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查证落实,即按情节分别给予拆除,追收水费、罚款,暂停供水等处理,后果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危害者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章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自来水公司发出的违章用水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 自来水公司则依章停止供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城乡建设局,并按本规定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精神,为合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加强全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适应能源重化工基地的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坚持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节水的方针、政策及规定,认真搞好节约用水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城市用水节水实行统一计划,全面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开采、取用自来水、自备井水或其它水源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部队和城市居民,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领导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机构。其责职是: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考核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审批下达用水计划;
3、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制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5、组织交流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推动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区各自备水源单位和有独立供水设施的供水部门都要一手抓供水、一手抓节水,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供水范围内的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水办的指导。
第六条 各用水单位要认真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及节约管理网,配备计量装置。做到用水有计划,考核有专管成线,群管成网。
第三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第七条 城市各用水单位,不论取用自来水、自备井水或河水、泉水,都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上报计划用水指标,经市节水办审批后,方可采供用水。
第八条 工业用水是城市用水的重点,市节水办要加强对工业用水的管理,严格实行计划供水、节约用水。
1、各用水单位、生产车间和主要耗水设备,都要装表计量根据用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凡高于用水定额的,要结合企业技术改造,调整生产工艺流程,改革用水设备,增建节约用水设施,将用水计划降到用水额定以内。
2、新建、扩建的企业单位,要选用节水型的生产工艺,设备,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条件之一。
3、工业用水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的单位,首先应挖掘潜力,一般不得新建工业供水工程。
4、城市自来水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各用水单位,要加强供水、用水设备、设施的管理、维修、保养、堵塞泡、冒滴、冒、滴、漏,消灭长流水,将管网漏失率降到5%以下。
5、各用水单位开展节约用水所需资金,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凡属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由更新改造措施资金安排。
6、使用自来水的单位需增加用水量时,应首先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解决,不足时需声明理由,取得自来水公司的同意,报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进行审核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需要使用自来水,必须将其相应的投资交城建部门统一建设供水工程,所需水量可纳入城市自来水供水计划。
第九条 农业用水要重点保证人畜吃水和蔬菜浇灌、点灌、渗灌等节约用水新技术。
第十条 生活用水要彻底取消“包费制”,实行按户装表计量、按量收费用,新建住宅一律实行一户一表,装腔作势表费用列入基建资金,原有老式住宅要根据用水设施情况,因地制宜,分别由自来水公司门楼表,宅院表。户表由房屋产权单位安排。
第十一条 临时用水必须在使用前向市节水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后,下达临时用水指标,方可使用。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除中小学校、行政机关、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和其它有特殊困难经市政府批准免费的单位外,各工矿企业、事业及营业性单位,凡向城市下水道渠、排洪沟、调洪池、河道、泵站和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应一律交纳排水费。
第十三条 凡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又用于生产的水,一年内不征收排水费。
第五章 收费
第十四条 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按下列情况交费。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需新建专用的供水工程时交纳全部供水工程费用,由城建部门统一建设供水工程。
二、需要由城市新供或增供水单位,包括成片生活区的建设单位,经供水部门同意,纳入供水计划,按新用或增加日用水量,以吨为单位,交纳一次性供水工程补助费。
第十五条 排水量供水总量(包括单位使用的自来水,自备水井水、河水、泉水)的80%计算,每排放一吨废水收费0.08元。
第十六条 凡排水的PH值超过规定,或还有易燃、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腐蚀排水设施和危害操作人员健康的,除按规定收排水费外,排放单位应向设施主管部门交纳赔偿损失费。
第十七条 城市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加价费、排水费和供水工程补助费,均委托自来水公司分项计收, 分户立帐,通过银行托收无承付手续办理。上述费用均纳入地方财政收入,除留给收款单位一不定期的管理费用和节水经草帽外地人,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分别用于城镇水源建设和供水、排水工程,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奖罚
第十八条 凡执行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成绩者应给予奖励。
一、节水效果显著的,可从节约的水费中提取奖金进行奖励。
二、设立节水科研成果奖,凡单位或个人的节水科研成果,经节水办组织鉴定后,根据节水效益,对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供水单位的漏水率低于供水量5%的,经市节水办审核批准,可按城市生活用水价的15%和20%提取奖励进行奖励,该项奖金可按原材料节约将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一、对超计划指标用水,要根据其超用水量按累进制加价收费。即总用水量除按自来水价或水资源费交纳外,超用部分在10%、20%、30%、405、50%以内的,超过部分分别按收费标准的一、二、三、四、五倍收水费或征收水资费,超过50%以上的,超过部分除按六倍以上收费外,还要强行限供或停供。
二、对不装表的自备水源井、按水泵额定流量,每日以24小时计算收费,直至装表为止。
三、对有跑、冒、滴、漏,长流水浪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现场测定小时流量,依此推算一个月水量,按城市生活水价处以罚款。
四、生活用水,凡未取消“包费制”和取消不彻底的单位,当月用水按每吨水价加一倍收费,直至彻底取消“包费制”为止。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情况对单位和个人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1、在消火栓上窃取消防水者。
2、倒装使用水表者。
3、未经节水办批准,擅自增加用水者。
4、有意损坏水表设施者。
5、在城市中摊取加价水费和各种罚款者。
对如实反映和揭露上述行为的人员,可以从该项罚款中提取10%给予奖励。
七、城市自来水公司和自备水源单位以及各单位的用水部门漏失率超过5%者, 其超过部分按城市生活用水价的15%至20%处以罚款。对责任者处以相当于当月资金的罚款。
第二十条 自来水公司和节水办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用户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搞好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按照《职工奖罚条例》赏罚严明。因责任事故造成停水、断水者,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管理制度》严肃查处,对违反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事故者,必须区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以党纪国法论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市市区规划区,郊区和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过去发布的供水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