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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继续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8 生效日期: 1989-12-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城镇土地管理和配合土地使用税的实施,决定继续征收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租,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管土地(公地、代管地、合营改造地)以往由土地主管部门向使用户计征地租。鉴于本市现已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此对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城镇土地一律改征土地使用税。城镇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部份,继续由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征收地租。?
  二、鉴于过去有关计征地租的地段分等和收租标准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作如下修正:?
  (1)计征地租的对象,限于个人自用的居住用地户。?
  (2)地租的租额,按地域划分为四级,各级土地每平方米月租额为:?
  一级:中山环路内(中山南路、中山西路、中山北路、广中路、大连路、黄浦江)为0.06元。?
  二级:中山环路外的市区部份为0.04元。?
  三级:郊县(包括宝山区、闵行区)范围内为0.02元。?四级:崇明为0.015元。?
  多层建筑(4-7层)的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额,按标准增加一倍计征;高层建筑(8层及8层以上)的用地每平方米月租额,按标准增加三倍计征。各层用户按规定分摊用地面积。?(3)个人用地户应缴地租,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用户,可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面积或个人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发证后,再按核定面积进行调整,补缴或退回地租差额。?
  (4)对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确权的非法占地和违章搭建占地户,应按《土地管理法》严肃处理,对擅自占用的土地按租额的五倍或五倍以上处以罚款,并限期拆除。?
  (5)地租由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征收。?
  (6)土地地租,使用统一的地租缴款单。按月计算,按半年一次缴付。逾期不付的,应按日加纳租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最低金额为0.50元。? (7)积欠的地租,要积极组织催收,加紧清理。对1988年10月底以前的欠租及失、漏管地租,仍按原地租标准,由用地户补缴,不计滞纳金。?
  三、土地地租收入暂按60%上缴区、县财政,40%按季上缴市土地管理局,由市土地管理局调剂市、区、县土地管理局使用,主要用于补充业务经费的不足。?
  四、以上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办理。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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