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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14 生效日期: 1997-01-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7]81号

  各地市劳动局、地方税务局、中央驻陕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陕西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开展劳服企业年检认证是加强劳服企业管理、落实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劳服企业巩固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相互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附:
  1、陕西省劳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实施办法;

  2、陕西省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直接受理的劳服企业年检认证范围(名单);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
陕西省劳动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

  陕西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促进劳服企业的巩固和发展,根据国务院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劳部发[1996]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劳服企业年检认证指劳动、税务部门进行的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和劳动部门日常进行的劳服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的总标。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的劳服企业均应接受年检认证。具体包括:①各级劳动部门兴办的劳服企业;②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等兴办的劳服企业;③城镇失业人员自发组织起来,自筹资金兴办的劳服企业;④为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而兴办的劳服企业。

    第四条   劳动、地税部门负责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年检工作每年集中进行,认证工作随时进行。
第二章 年检认证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①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企业存续期间,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任务;
  ③企业在册人员中城镇失业人员比例达到60%及其以上 (企业安置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视同失业人员计算)。

    第六条   对劳服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招收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②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的情况;
  ③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情况:
  ④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⑤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第七条   劳服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为年检合格:
  ①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守法经营;
  ②财务制度健全;减免税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③企业招收职工,工资管理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④承担安置失业人员任务并达到规定比例,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第三章 年检认证的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按'分级管理、集中办理、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原则进行。中央驻陕和省级部门所属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原则按省劳动厅、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劳服企业性质认定工作的安排意见》(陕劳服发1992]217号)文件的办法进行,省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负责组织关中地区11家中央驻陕和省级部门(含机关)所属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委托延安、榆林、商洛、安康、汉中五地、市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所在地中省属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其它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安排进行。

    第九条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劳服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企业工资基金手册;
8、职工人数统计表。

    第十条   省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直接组织年检认证的劳服企业填写《劳服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后,经主办单位、省级部门、行业就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局进行审核;其它劳服企业按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每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由同级劳动、地税部门联合对劳服企业上一年度情况进行检查、会审,劳服企业应如实提供各种报报表资料和证明。劳服企业安团置城镇失业人员的以当年审验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证》为据,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的应由其原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劳动、税务部门应按要求对申请年检企业进行认真审定,并签署意见。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劳服企业年检专用章;对年检合格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凭《劳服企业证书》由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劳动、地税部门每年对各地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对全省年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已开办的劳服企业因各种原因变更、注销等,应及时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而关手续。申请新办劳服企业,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按第八条分工办法进行审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发给《劳服企业证书》。

    第十五条   接受年检的企业应缴纳劳动、税务联合年检费 30元。
第四章 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未通过劳动、税务部门年检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劳服企业证书》。

    第十七条   对隐瞒失业人员就业比例,涂改、伪造、转让《劳服企业证书》及副本的企业,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直至注销《劳服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减免税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处罚,直至清缴享受的减免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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