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劳发[1997]226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7]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劳动厅制定了《陕西省技工举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和》(劳部发[1997]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省技工学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分批分类进行;
1、首批认定人员为:
(1)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文化课教师
(2)具有教师任职资格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技工学校文化课教师(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需经过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的培训)。
(3)年满45岁以上,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技工学校技术理论和专业课教师;
2、第二批认定人员为:
(1)具备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学历,经考核(试)后,具有中级(六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已取得技师职务的技工学校生产学习指导教师。非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毕业者需经过教育学、职业教育理论及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劳动厅技工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对于确有特殊技艺,承担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经省劳动厅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机构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2)45岁以下,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考核(试)后、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的技工学校的技术理论和专业课教师。
(3)大专以上学历,经考核(试)后,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工以上技能水平的专业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
3、第三批认定人员为
(1)达到相应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的、承担职业培训机构的初、中级文化课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
(2)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中,经考核(试)后,达到相应教师上岗资格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二、对暂不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的教学人员,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要安排其进修和参加培训。对不具备学历条件的,学校要利用天津职业技采师范学院等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安排教师进修和培训。省劳动厅将利用我省技工学校教师培训基地组织定期教育培训,对不具备技能条件的,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进行职业教育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
三、办理教师上岗资格证程序:对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应先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交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教师(技师)职务证明(非师范院校毕业人员需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培训结业证),经单位初审,并进行思想品德、政治思想表现方面的鉴定(可直接使用96年度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分类汇总(附本人申请表),由地市劳动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劳动部门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教师,由认定机构颁发教师上岗资格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机构设在省劳动厅技工培训教研室。
四、《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省劳动厅统一向劳动部订购。 《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劳动部监制,省劳动厅统一印制。证书、申请表和《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学习资料》工本费每套共计30元,由持证人本人负担。认定教师上岗资格除收取证书、申请表和学习资料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它认定费。收取的费用由各地市劳动局按每人各留3元作为审查工作劳务费。
五、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编号由省劳动厅统一规定。证书的编号必须与申请表的编号一致,请严格按规定填写编号共15位,格式和含义如:
1、年度代码:指认定教师上岗资格年度编号,取该年度的后两位。如1997年度代码为'97'。
2、省级代码:统一填写'61'。 ' '
3、地市代码:西安市'01',咸阳市'02'宝鸡市'03',渭南市'04',汉中市'05' ,延安地区'07',榆林地区'08',铜川市'10' 4、证书类型代码:技工学校为'1',就业训练中心为'2';其他职工培训机构为'3'。
5、教师类型代码:文化课教师为'1';技术理论及专业课教师为'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为' 3';专业课与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为'4'
6、技术等级代码,无技术等级为'0'; 初级'1';中级工为'2';高级工为'3'; 技师为'4'。
7、性别类型代码: '0'代表男教师;'1'代表女教师。 8、序号代码:编号方法是:由各地市在本年度内按类别所发放的教师资格上岗证 书,按办理的时间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六、取得教师上岗资格的教师,可在相应的教育培训机构中任教,参加评聘教师职务,并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教师待遇。
七、建立教师上岗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适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劳动部(1997)88号文件和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文件规定尽快对本单位师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并进行首批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工作。各地市劳动局要根据通知规定,在审查过程中,严格把握各类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按时完成本地市所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审查工作,报省劳动厅认定机构认定。
八、首批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将于1997年10月底结束。
九、争取到1999年年底,我省所有在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任教人员都取得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十、办理教师上岗资格认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由省劳动厅技工教研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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