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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19 生效日期: 1986-05-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管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工作,经过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初步打开了局面。“六五”期间,全省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签约一百七十八项,总值一亿三千八百万美元,其中部分项目已经投产。此项工作由于起步较晚,缺乏经验,目前对外工作比较乱,主要表现在:项目前期工作不够细致,有重复引进情况;邀请客户较乱,多头对外谈判;部分项目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不够落实,影响对外履约和我省信誉;外贸人员素质不高,为企业服务不够。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加强我省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对外工作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邀请外商谈判和对外签约的管理。凡是以合资、合作、补偿方式引进设备和技术的项目,经过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委托外贸公司对外开展工作,邀请客户来谈判的手续,由外贸公司按规定办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一般不邀请客户来谈判,更不要由项目单位直接邀请客户来谈判。各有关方面(包括个人)向项目单位介绍的客户,要介绍给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不要直接介绍给项目单位自行谈判。
  对外签约工作,凡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的技术引进、成套设备进口项目,由承办此项目的对外有进出口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签订;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的合资、合作项目,委托外贸公司对外开展工作,合同由合资的中方法人单位主签,承办此项目的外贸公司副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的补偿贸易、国际租赁、来料、来件、来样加工的项目,必须由承办此项目的外贸公司签订。除以上签约单位外的其他企业,对外只能签意向书、备忘录和会谈纪要等一般性的文件,不能签订合同和有约束力的协议。
  属于同外国政府间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按外事部门的规定办理对外邀请手续,组织谈判和签订文件。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不是经济实体,不能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

  二、完善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的文件。外贸公司接受委托承办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工作,经过谈判在签订合同时,项目单位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2、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3、审批部门批准的设备分交表及批文;
  4、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要有国家归口部门批准引进的文件;
  5、有关部门承诺解决项目人民币资金的文件,并把外汇额度拨入承办项目的外贸公司帐户。
  根据国家“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省内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引进合同,由省经贸厅审批。承办项目的外贸公司在报批技术引进合同时,必须向省经贸厅提交下列文件(每项各一份):
  (1)报批申请书;
  (2)合同副本和合同译文文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4)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5)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6)审批部门批准的设备分交表及批文;
  (7)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要有国家归口部门批准引进的文件;
  (8)有关部门承诺解决项目人民币资金的文件,外汇额度已投入本公司帐户的证件。
  省经贸厅审批技术引进合同,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如果没有作出决定,即视同获得批准,合同自动生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内批准项目建议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省经贸厅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报批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时,必须向省经贸厅提交下列文件(每项各九份):
  1、按企业隶属关系,地市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厅、局的申请文件;
  2、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3、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4、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
  5、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会名单;
  6、合资、合作双方的法人证明;
  7、合资、合作外方的资信材料。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批准合同、章程以后,向省经贸厅申领批准证书时,应提交申领文件。
  根据经贸部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厅发给批准证书。
  经贸厅在收到报批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三、切实落实签约项目的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资金。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在审批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以后,项目单位要按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外汇、人民币落实资金,签约前须将外汇额度拨入承办项目的外贸公司帐户并将有关部门承诺解决人民币资金的文件送交承办项目的外贸公司,外贸公司据以对外签约。签约后如因外汇、人民币资金不落实而影响按时对外付汇结算时,造成的对外经济损失由项目单位承担。为了解决外贸公司接受项目委托后对外开展工作的费用,允许外贸公司向项目委托单位预收部分手续费,收费数额由外贸公司与项目单位商定。

  四、完善合同条款,提高合同质量。利用外资、技术引进工作比较复杂,外贸公司和项目单位对合同条款要认真研究,使签订合同的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含义恰确,文字严谨,维护我方利益。根据目前在审批合同中发现的问题,对合同条款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使用硬货币的,要订保值条款,以减少困汇率变化,增加配套人民币资金。同时不得签订包税条款。
  2、不订出国考察条款。出国考察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外面来安装调试和培训人员的条款,要订得详细具体。
  4、对二手设备的进口,在确实弄清设备的质量状况前,不要对外签约。
  5、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企业经营范围要明确,双方责任条款要对等,外汇要自行平衡,不得签订“由政府补贴外汇”字样的条款,不得签订减免税条款。

  五、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提高服务质量。外贸公司是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根本宗旨。要提高人员素质,使公司具有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建立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要主动与用户配合,做到以优惠价格和条件对外成交,克服官商作风。公司之间不允许以不正当手段,如许愿出国、降低手续费标准、收取回扣、抬高价格、互相拆台等,对外争客户、对内抢生意。对于公司经营不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公司承担责任,不能转嫁给用户。用户和主管部门也不得以要求出国、降低手续费、索要回扣等作为委托办理项目的条件,引起外贸公司不正当的竞争。
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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