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6]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晋城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晋城市分行《关于加强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希执行。
关于加强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予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综合平衡,充分发挥其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13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事业、行政单位的予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一、对予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单位,目前暂确定为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各予算内外国营企业、各企业主管部门予算外资金的管理暂不执行本《实施办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举办的宾馆、招待所,按事业单位对待,执行本《实施办法》。
二、事业、行政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予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按照国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见附件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入项目。对于行政性收费形成的予算外收入(如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等)全额存入财政专户。对于宾馆、招待所按税后留利全额存入财政专户。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的支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一)。予算外资金的支出要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予算外资金,其所有权不变。
四、市级和各县(区)财政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在银行开设“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专户,作为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集中储存的代管帐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要分别在工商银行89科目下,农业银行531或538科目下发开设计息和不计息两个专户。
各开户银行应根据各单位的存款性质,对原来计息的存款仍按原规定计付利息,原来不计息的存款,财政集中专储后仍不计息。
五、所有市级事业、行政单位,按文之日起要迅速清理往业款项处理有关债权债务,以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帐面予算外资金余额为准,开列资金来源清单,转入市财政局“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专户,并编制予算外资金清理情况报表(见附件七),送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前各单位要将应转资金转清。
各县(区)事业行政单位的予算外资金,何时专户储存,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此项工作要从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
六、凡财政部门规定为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原来在银行开设的予算外资金存款户,应继续保留。原来没有在银行开设予算外资金存款户,应及时在银行开设。财政部门每月初核拨给单位相当于一个月的用款额,拨付在单位存款户。各单位对予算外资金要设立收支两本帐进行核算,做到日清月结
七、凡财政部门规定为专户储存, 集中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予算外收入每月一次填写缴款书(见附件二),交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事业行政单位予算外资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坐支。对截留坐支予算外收入的单位,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外,对于情节严重才,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政纪处分。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每月终了后,在次月三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予算外资金支出情况月报表”(见附件八)该表按单位实际支出数列报。并同时编报予算外资金活动情况表,作为财政部门考察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依据。
九、各级财政部门的开户银行收到各事业行政单位交入专户的予算外资金,应单独设专户入帐,定期将缴款书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月终后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对帐单。
十一、事业地政单位的予算外资金收入有按比例上解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集中后再按比例下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逐级上解上级财政部门或下拨下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并附上解或下拨部分的分项分级交款或拨款清单(见附件四),如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要全额先交入同级财政部门存款专户,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比例逐级上解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向省运输管理部门拨付款项,下解部分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渠道逐级向下 拨付。
十二、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见附件五),季度用款计划应在季度开始前十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一式四份,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一份退申报单位,一份送财政部门专户开户行,一份送申报单位的开户行,一份留存。
财政部门对各事业行政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要认真审核收入是否可靠、落实支出是否安排适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使用的予算外资金,分月拨款入单位的予算外资金存款户,由开户银行监督使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如有特殊急需未列入计划的,可临时申请专项报批,如果经营业务和事业发展的变化,对资金的需求量少于计划数是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调瓶计划。予算外资金的年终结余除国家已有规定者外,在财政专户结转下年使用。
十三、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若用予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亦应专避孕药存入建设银行,执行“先审后存, 存后报批,批后再用,存足半年,才能使用”的原则。各单位要首先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报告和填报“自筹基建投资申请表”(见附件六),主管部门同意后,资金来源报同意后,资金来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规定,予以批准后,财政部门再将资金从财政存款忖户转入建设银行自筹基建专户。搞自筹基本建设的单位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同级计委申报自筹基建计划,经审查同意后,计划部门根据自筹基建控制指标情况,再下达基建计划,然后由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规定和基建程序监督拨付资金。
用予算外资金购买商品房,其资金来源也要报同级财政审批后,才能使用,有关银行应根据同级财政的审批意见办理拨款。
十四、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要按时编报予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季度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季度执行情况表于每季终了后五天内报出。
十五、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予算外资金,不准用于开办金融机构,一九八七年底以前不准用于发放小型技措等贷款。
十六、税务部门给教育部门代征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亦要比照其它予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 计划管理,按期交入财政存款专户,并按用款计划逐下拨使用。但签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刚刚开始,各县(区)财政部门对此项收入不要强行扣收,要在互相协商的前提下,逐步收回。对教育费附加艰险使不实行专户储存,也要进行计划管理。教育部门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支付。工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执行情况统计表。
十七、对于不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办法的予算内国营企业和主管部门的予算外资金,仍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严格执行国务院(1986)44号文件和省政府(1986)113号文件通知精神。
十八、国营予算外企业仍执行晋城市财政局第307号文件。
十九、为了确实把预算外资金管好、用好、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1986)44号文件和不处政府(1986)113号文件通知精神,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人员以保证把该项工作搞好。各主管部门和事业行政单位亦应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二十、本实施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农业税附加、盐税提成、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其渔业建设附加、集中企业拆旧基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地方铁路收入、以港养港收入、公房租赁收入等。
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工交商、农林水、文教卫生等事业和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科学试验收入、勘察设计收入、专利收入、中专技校收入。成套部门收取的手续费、计理管理和检定费收入、国防军工收益留成、育苇费、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监督费、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园林管理收入、城建规划设计收入、市政建设公司收入、商业网点费、占地占路费、商品检验留成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印刷收入、经济作物技术改进费、水产养殖收入、水产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收入、湖柴芦滩收入、农电收入、国营灌区水费收入、水库收入、水利工程水费、房租收入、施工收入、中小学杂费收入、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学校基金、中小学培训修收入、教育事业费附加、科技成果 转让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试验工厂收入、机关印布厂收入、门票租金收入、宾馆、招待所收入,劳动调配费、修善维护费、车辆管理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合同监证费、商标注册费、个体工商管理收入、集贸市场提成、代征代扣手续费等。
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
一、更新改造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银行、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挖革改支出,育林费、森工迹地更新费,超产石油能源建设费等。
二、大修理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的大修理支出。
三、基本建设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行政等部门的基本建设支出。
四、简易建筑费支出
商业、粮食等部门简易建筑费支出。
五、福利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福利支出。
六、奖励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奖励支出。
七、养路费支出
工程费支出、事业费支出、其他支出。
八、城市维护支出
公共设施维护费、住宅、校舍维护费、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其他城市维护支出。
九、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部门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十、增补流动资金
工业、建筑施工安装、铁道、交通、邮电、城建公用、商业、粮食、外贸、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增补流动资金支出。
十一、事业费支出
工业、铁道、交通、邮电、商业、粮食、外贸、农业、农业、水利、气象、文化、文物、教育、卫生、体育、科学、广播电视、旅游、社会福利、工商管理等部门的事业费支出,以及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十二、行政支出
行政机关支出、公检法司支出。
十三、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四、其他支出
建筑税、奖金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