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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9 生效日期: 1997-10-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
  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293号)和《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精神,结合我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实 际情况,省劳动厅制定了《关于加强陕西省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技工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素质,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劳部发正1996)293号文件精神,依照《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具体情况,现制定'九五'期间我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九五'期间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
  1、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加强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技术课与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新型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2、'九五'期间技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建立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适应培养高、中级技术工人要求的教师队伍。
  3、'九五'期间,我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应完成以下任务:
  (1)全省各类技工学校要按照编制标准,基本配齐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九五'末期,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教师要符合国家编制要求,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数量要达到2000人以上。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操作技能均应达到中级工以上水平。其中,达到高级工水平的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 50%;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应占50%以上,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技师应占8%,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和技师应占40%。文化、技术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教师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应占这部分教师总数的60%以上,高级讲师应占 15%以上,讲师应占50%以上。
  (3)有计划地调整部分专业理论课教师充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立一支既能指导生产实习,又能讲授专业 (工艺)理论的教师队伍,这部分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30%左右。
  (4)在职45岁以下技术理论课和专业(工艺)课青年教师都要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师达到中级工操作技能水平者应占专业理论课教师的20%以上。

附:陕西省技工学校'九五'期间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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