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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使用带征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30 生效日期: 1990-05-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地[1990]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带征土地的单位的土地使用税,按《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22页)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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