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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施行《上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01 生效日期: 1990-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财城发[1990]第8号

各县(宝山区)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的通知》,现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速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一九九0年五月三日

  上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收费办法
  一、凡在本市郊区村镇(不含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及原址翻建)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的县(区)建设局(规划局)或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获得建设规划准建证件,同时缴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原交执照费的予以取消。凡报市申照的项目仍按原规定缴纳执照费,不缴规划建设管理费。

  二、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按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
  1.住宅和公共建筑,每平方米0.50元;
  2.生产和商业建筑,每平方米0.60元;
  3.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文教、社会福利、公益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免收。

  三、管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以内:
  1.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
  2.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费用;
  3.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费用的补助;
  4.村镇测量、制图专用仪器、资料档案和设备的购置;
  5.印制建设规划准建证件,购买技术资料费用等;
  6.各级机构不得将集中掌握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用于自身职工的奖励、福利支出。

  四、县、乡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在收取费用的同时,必须做好以下服务工作:建设条件审查、按照规划审定建筑位置、发放建设规划准建证件、建筑现场踏勘、定位放线、确定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程,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各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每年在收取的管理费的总额中,百分之七十用于本乡的村镇建设事业,百分之三十上缴县建设局(其中三分之一由县建设局上缴市建委)。每月征收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乡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应在下月五日前将百分之三十部分上交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将集中部分的三分之一应在下月十日前上交市建委。各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超比例提取或截留。

  六、各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应将管理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和每月收支情况报表,定期上报乡财政和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和市建委年度使用计划和每季收支情况表定期报送同级财政。管理费属专项资金应按国务院有关预算外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必须严格财经纪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各类建筑的建设规划准建证件和管理费的收据,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八、各县(区)建设局(规划局)应迅速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完善体制。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考核、招聘和调动,由乡人民政府与县建设局协商决定。要结合业务培训,抓紧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完善工作,加强管理,搞好服务,推动本市的村镇建设更加健康地发展。

  九、本细则于199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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