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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行工程设计概预算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08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计基字[1987]97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预算管理工作,增强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经济责任制,保证工程设计、施工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 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承担我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设计任务书是进行设计的主要依据。编制设计任务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各单项工程造价及外部配套投资应作具体分析,项目总投资要与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相适应。
  设计任务书业经计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若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所批准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进行设计。设计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择优选取。
  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的深度,概算要准确可靠,必须包括全部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设备等投资(主要设备需标明生产厂家),并应对建设项目外部的水、电、汽、运输及道路、煤气等配套条件加以说明,同时列出估算投资。
  凡初步设计概算超出设计任务书批准投资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意见,说明原因,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查,认为合理,并会签设计任务书审批单位认可,才能正式批复初步设计。否则应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
  初步设计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其批准设计资格承担相应范围的设计。未经批准超越其设计范围的初步设计无效。

  第五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拨款的依据。业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第六条 凡由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概算突破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除不能收取增加部分的设计费外,并按所超投资额的4%核减其原设计费。所核减的设计费由计划部门、设计审核部门通知设计单位所在开户银行,由该行负责从本项目的设计费中扣回(也可以从设计单位其它设计费收入中扣回)。所收的资金统一上缴省建行专户储存,作为奖励等专项基金。
  1.初步设计概算中漏项、计算不准确;
  2.初步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图设计发生较大技术变更(或施工中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发生较大变更)增加投资;
  3.初步设计中对外部配套条件考虑不周,增加投资(由承担配套项目设计单位负责);
  4.初步设计批准后,未经原设计任务书审批单位批推,施工图设计中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扩大规模或预留能力)、设备的;
  5.施工图预算突破初步设计概算。
  但下列情况,不计入设计单位超概算的责任:
  1.材料、设备发生的价差(指国家政策性调价,不含因设计变更或设计漏项所增加的材料设备差价);
  2.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定额、取费等修改所增加的费用;
  3.由建设单位掌握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控制投资使用。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工程概算突破的由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
  1.建设中随意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筑面积(或设备);
  2.由建设单位掌握的有关费用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投资。

  第八条 凡由于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乱、质量低劣而返工所造成的概算突破,所突破投资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并要志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凡属国家和省政策性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计划和设计审核部门及建行。由设计审核部门提出意见会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为调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节省了建设资金的工程,实行按节约投资分成。即在保证批准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经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工程决算控制在批准概算投资内(投设计概算批准组成确定的各项费用及第六条中不计入设计单位责任的增加费用进行考核),并节约了投资的项目,所节约投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计划、设计审核部门及建行批准,其节约投资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4:3:3比例分成。
  分成的投资可提取40%用于奖励直接参与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设施和技术开发方面的建设。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预算由所设计单位编制,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并要对施工图预算负经济责任。如不能提交施工图预算的,除不能收取预算编制费用外,并要核减5%的设计费,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有关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由一个单位承担。大型工程如有若干个设计单位参与设计,应由主体设计单位负全面技术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建行等有关单位对施工图及施工预算进行会审。根据会审意见,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及预算进一步修改完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如未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为鼓励优秀设计、优化施工,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设工程奖励基金。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资决算控制在概算内的;对工程投资决算低于概算并节约投资的;对采用先进技术的设计、施工方法,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的给予必要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凡承担我省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在签定设计合同时应预留各设计阶段设计费用的10%作为设计质量保证金。由设计审查单位通知建设项目经办行,以专项存入所在地市建设银行,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本规定条款审核并通知建行付清。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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