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土籍字(1998)39号
各地、市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71号)的规定,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应重新申请确认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1996年确认的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及所颁发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已到,现将重新申请资格确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机构重新确认的范围
持有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1996年颁发的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
二、申请资格确认及证书换发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两年来工作业绩报告;
2.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两年来运用三种不同估价方法评估的案例3个(包括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3.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确认申请表(见附表);
4.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资格证明等复印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后由土地估价师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注明本复印件只限于××年××机构资质评审用;在下次确认换证前,土地估价师不得将其资格证书或其复印件用于其他任何机构的资质评审。土地估价师在上次注册机构证书有效期满前,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业和签署土地估价报告。
三、各机构接此通知后,望抓紧做好换证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在六月三十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地籍处(一式二份)。
联系人:王蓓
联系电话:7322215
附件: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确认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