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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价格监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1 生效日期: 1998-05-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监发(1998)41号

各地、市物价局,杨凌区管委会经贸局:
  今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清理取消抑制通货膨胀期间采取的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陕价监发(1998)24号),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范围进行了调整。现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管(1998)72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再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中央监审目录中规定需向国家计委申报、备案的品种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公共交通、民用燃料、托儿费、医疗费等5项已退出中央监审目录,不再实行调价申报备案;省会城市供水价格和房租由调价申报制改为调价备案制,今后调整西安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房租时,由省物价局按规定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二、原省定监审目录中,陕价监发(1998)24号文已经取消了对非政府定价的居民口粮、食用植物油、猪肉、牛奶、鸡蛋、蔬菜等品种的价格监审,现确定政府定价的民用煤、液化石油气退出省定监审目录,由各地市根据省上制定的作价办法进行管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对治理通货膨胀时期确定的价格监审品种重新清理审核,凡是能够在市场中形成竞争,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平稳的,原则上都要退出监审范围,放开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今后确定新的价格监审品种,实施干预措施时,按《价格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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