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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下达给各地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对超计划种植的,要分清各级政府、烟草部门和烟农的责任,按《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二、 关于1998年烟叶生产优惠政策
1、由县(区)烟草公司按计划向烟农免费供应烟草良种。
2、各县(区)从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中拿出10%,县(区)烟草公司按1∶1的比例匹配相应资金,作为科技推广经费,主要用于推广先进技术。
3、收购烟叶实行价外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维持1997年的标准不变。资金来源和价外补贴免税办法仍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烟农实行烟叶收购价外补贴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2号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陕政办发(1995)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陕政办发(1995)118号文件)执行。
4、陕政办发(1995)118号文件二条关于“价外补贴部分的80%在收购结束后,以现金兑付给烟农;其余20%,由县烟草公司购买成烟用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