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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在陕部属普通高校和部分省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5 生效日期: 1998-05-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1998)40号

 在陕部属普通高等院校,西北大学、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美术学院:
  根据国家及陕西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部属院校扩大在陕的招生计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将1998年在陕部属普通高等学校和部分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实行招生收费并轨的部属普通高校及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美术学院98级本专科生的学费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我省境内凡进入国家211工程的普通高等学校,因其培养成本较高,其98级本专科生的学费可在调整后的标准基础上再上浮5%。

  三、各高等院校学生的住宿费仍按500元/人·学年收取。

  四、其他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及其管理的规定,仍按《陕西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7)58号文件执行。

  五、请有关院校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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