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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15 生效日期: 1990-10-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环监字第197号文《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特重申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几点意见。
  一、各区、县环境保护局不再设立“征收排污费专户”,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排污收费监理所设立“征收排污费专户”,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全市上缴的排污如数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拖缴和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环保补助资金应重点用于综合性治理措施,示性工程以及有关科研项目(约占超标准排污费20%部分的50%,各区、县支出比例〈附后〉)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资金中,应在保证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业务活动补助费、排污监理人员业务补助费的前提下,可适安安排用于为环境管理需要的用房项目补助,但必须专案报批,并纳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环保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项目,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对不符合规定动用排污费和环保补助资金的,市环境保护局不列入计划,市财政局可以拒绝拨款。

  三、市财政局应根据排污费征收情况和年动核定的预算指极及每年三季度核定的调整预算,按季拨入市环境保护局在银行开立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专户”,以减少资金的滞留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四、建立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告、检查、决算制度和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应结合上年度的环保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在年度开始后二十天内,按排污费收入可能提取的分成比例(各区、县的征收排污费提成比例附后)编制本年度的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连同年度决算和项目效益反馈表一起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避在进行审核汇总后,连同市直属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在二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和每年三季度调整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应抄送审计局、各区、县财政局,以便就地监督。市环境保护局在计划下达后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地各区、县和市直属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可不定期检查,以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环保补助资金或超计划项目使用环保补助资金的,市环保局、财政局要认真查处,有权终止其使用计划的执行,收回资金或停止拨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街道、乡镇环境监督员所需经费,由市环境保护局按年初核定的监督员人数、经费定额单独核拨,纳入行政事业科目核算,包干使用,结余部分可用于解决监督员的住宅用房,不能擅自扩大发放奖金、实物的范围和用作各区、县环境保护局的福利和奖励。街道、乡镇环境监督员福利待遇不得靠两头,只能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福利标准执行。

  六、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应加强排污收费监理队伍的廉政建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征收,认真遵守财经纪律,搞好财务和计划管理,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切实收好、管好、用好排污费。
  上述意见,请你们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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