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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5 生效日期: 1994-07-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沪劳关发[1994]31号

根据《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的规定,现对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单位向区、县劳动部门申办征地农业人口农转非手续时应向区、县劳动部门缴纳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二、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的具体标准,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总费用的1.4%计算,可计入征地成本。

  三、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主要用于:
1.开展征地工作的业务培训和宣传等费用;
2.办公设备和文具用品等费用;
3.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费用;
4.其他必需开支。

  四、区、县劳动部门收取的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70%区、县可留用(乡镇使用多少由区、县自定),30%应上交市劳动部门使用。

  五、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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