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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05 生效日期: 1988-05-0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市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88]32号)精神,为了在保持社会安定的基础上推进价格改革,使城市职工的基本食品消费支出,在价格变动时得到适当补贴,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调节消费,保持社会安定,现结合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补贴办法:
  一、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限于:猪肉(禁猪民族为牛羊肉)、大路菜、鸡蛋和食糖四种。

  二、对职工的补贴(包括职工赡养人口系数)金额标准,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88]32号)文件规定,我市确定市区(包括城、郊两区,下同)每个职工每月补助八元,,大中专、技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补贴六元五角,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对象(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贴五元,各县每个职工在每月补贴五至七元范围内,大中专、技校学生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可按当地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计赡养系数)基础上,另外增加百分之四十的补贴,给予照顾,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财力情况自行确定。

  三、补贴对象为国家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在职干部职工对待,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战士伙食费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具体标准按部队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四、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企业职工补贴金额的百分之六十允许进入成本(费用),百分之四十企业自行消化,承包企业一律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数,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全部进入成本(费用)。
  中央企业对职工的补贴款,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件执行。行政机关,部队,大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城镇优抚救济对象的补贴款,经费属于中央单位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必须地方单位支付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全部自行解决,其余单位尽可能从创收或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收入中解决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放开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在补贴的副食品中,食糖实行国家定价;鲜蛋实行议价购销;对市区生猪、大路菜实行国家指导价,其他县猪肉和蔬菜放开经营,具体指导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农副产品价格协调小组研究制定。凡与这次价格改革出台相关的,又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其价格调整一律由物价部门审批,从严掌握,从低控制,所有部门和单位不准擅自调价,对趁发放主要副食品补贴之机,随意涨价的,要及时依法处理,为了加强对市区的物价管理,对城、郊两区的调价暂时收回市物价局统一掌握。

  六、各级人民政府对主要副食品,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生产,减少中间环节,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努力改善供应,平抑市场物价。各县(区)对蔬菜种植面积、生产安排和市场供应,都要加强管理,为了促进生猪生产的稳定发展,各级食品部门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同养猪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收购生猪要实行最低保护价,保护价一般掌握在一比五左右的猪粮比价水平上,要适当担开肥瘦型猪肉差价,鼓励发展瘦肉型猪,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市区所在地的菜农口粮按比例价供应,比例价和统购价的差额,由粮食部门拨交给蔬菜经营部门,作为向菜农签定合同,收购蔬菜,平抑价格的经济手续,使用情况要向当地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准将此挪作它用。

  七、实行本办法后,列入这次补贴范围的品种,原则上应取消对国营单位的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价格由暗补改为明补后,为了防止价格剧基金,市、县(区)要根据财力情况分别建立保护养猪和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具体办法另定。

  八、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办法,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在价格改革时期,稳定经济安定职工生活,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而稳妥地贯彻实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组织社会对话,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九、本办法从副食品零售价格开放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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