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8]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搞清农村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情况,理顺资产所有权关系,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农业、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的指导。全省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中的乡(镇)属和村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省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农业、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由省农业厅、省乡镇企业局分别印发)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这项工作结束后,由省农业厅、乡镇企业局和财政厅共同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三、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汇编、有关文件资料的印制,以及为地、县培训师资和资产评估人员的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地、县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印制报表材料及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清产核资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农业、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确保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