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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 1998-09-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拟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原国内贸易部于2月18日发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监督管理人员。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能,各地(市)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精干的专门管理机构,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补充。省、地(市)、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设置应与屠宰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主要从现有从事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行政管理人员中调剂,省辖市和地区所在地城市一般为4一6人,地区和县一般为3人。地(市)和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管理和执法机构相分开的原则,建立生猪屠宰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按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加强对生猪屠宰执法队伍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肃执法。同时,要妥善解决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经费来源。省及各地(市)建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协调会议制度,要继续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定点。各地(市)和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及程序》(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本地屠宰场点的设置意见,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屠宰点,并颁发统一的定点屠宰标志牌。标志牌由省商务厅统一编号,各地(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式样制作、发放。

  三、严格标准,清理整顿屠宰点。各地(市)和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进行分类登记并审查其资格。对没有取得定点资格进行屠宰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提出定点申请的,按程序进行审批。对在1997年底以前已经取得定点资格的,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符合《条例》和《实施办法》所要求的定点条件,也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规划要求的,报请当地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其定点资格并颁发标志牌;二是对符合整体布局要求,但尚未完全具备定点条件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按期进行复查验收,达到要求的确定定点资格,仍达不到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三是对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要在教育和引导的基础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清理整顿工作的原则和标准是:城市的屠宰定点要符合工厂化、机械化的要求;市郊、县城要积极推广和发展工厂化、机械化屠宰,逐步改变原始的手工屠宰方式,坚决取缔私屠乱宰点。省上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定点屠宰场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为了使城市的定点屠宰尽快实现工厂化和机械化,西安市先行一步,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内实现城区市场销售的肉品全部由规定的大中型定点屠宰厂供应。

  四、加强肉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须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或相当于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省商务厅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书。

  五、严格执法人员审定程序。为了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及其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严格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审定程序。即先由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国内贸易部制定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进行推荐,经地、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参加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核发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执法人员取消资格由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地市审核后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为了提高全省生猪屠宰执法水平、屠宰加工技术和肉品检验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使之与工作需求相适应,应做好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由国家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肉品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部署,今年内完成;对屠宰工人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地(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今明两年内完成,并统一使用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屠宰执法和屠宰加工、肉品检验人员均须持证上岗。各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日常工作管理,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屠宰执法人员,要增强群众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

  七、加强制度建设。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审核、发放程序。要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抓紧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要指导和监督各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屠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各地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进展情况、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省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附:陕西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及程序
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及程序。
二、全省城乡市场实行上市猪肉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自宰自食。
三、县、市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经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西安市及其他设区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西安及其他设区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保护环境、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要充分利用或改造利用现有的大中型屠宰企业的设施设备,原则上不另设新点。
  1999年底以前要做到城区市场销售的肉品全部由上述定点屠宰厂供应。
五、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按照有利于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立。原则上一个县(市)城区只设一个点。关中、陕南生猪产量较大的县(市),要创造条件,争取在3年内逐步实现工厂化、规模化、机械化屠宰。
六、县以下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关中地区可以按乡镇设点,陕南和陕北及关中地区的山区可以按经济区域设点。
七、定点屠宰厂(场)的确立程序为,由屠宰厂(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及其他设区市城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并报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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