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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3 生效日期: 1998-10-2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0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使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可不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


    第三条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两个月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七条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人大常委会视察了解述职人员表现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四)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述职人员在述职中应当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

    第五条  规定的内容,自己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九条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收到述职报告后,及时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


    第十条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并写出视察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述职评议后,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机关和单位。


    第十五条述职人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述职评议后,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应邀请本级政府有关领导人和人事、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述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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