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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18 生效日期: 1989-05-1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9]32号

今年以来,各县(区)、各单位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晋市政发(1989)7号],使去年物价上涨过快过猛的势头,开始得到了控制。但是,从1—4月份的情况看,市场物价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如不进一步采取措施,从严控制,确保今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去年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为此,根据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物价工作的实际,就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物价指数控制目标责任制。今年3月20日,市政府以晋市政发(1989)18号文件已将今年我市零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分解下达,为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要加强责任制,各县、区和市直凡有物价指数控制任务的单位都要与市政府(委托物价局)签订控制目标责任书,到年底进行考核,对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不好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扩大商品价格审批和提价申报品种范围。对放开价格的商品,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凡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对市场物价影响较大的商品,均应实行价格审批和提价申报制度。实行申报的品种由原来的三十种扩大到五十种,(具体品种见附表)。凡属申报商品,各经营单位都必须事先到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凡未经审批而擅自提价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商品明码标价是加强物价管理,依靠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内部自觉执行物价政策的一种有效途径。全市城乡所有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认真实行商品明码标价,并使用物价部门统一监制的三色(红、兰、绿)标价签。特别是对涉及物价指数的390种商品的价格,各经营单位必须挂牌公布,以便群众监督。

  四、对猪肉价格实行保一块,放一块的办法。为平抑市场物价,促进安定团结,对市区内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2.70元定量供应猪肉一市斤,节日期间还可根据贷源情况,适当增供。同时,在国庆、元旦、春节期间,还可定量供应部分鸡蛋,每市斤价格低于市价三角执行。此项补贴,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

  五、适当集中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今年凡属各级政府管理的产品价格,提价审批权限要上收一级,即:县(区)管的主要商品价格的调整必须报市审批,市管的主要商品价格的调整必须报省审批,省管的商品价格的调整必须报国家物价局审批。
  今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凡未经物价部门同意,而自行印发的调价文件一律无效,并追究调价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六、加强行业价格管理。今年,在价格管理上应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对口管理的作用,并实行行业价格协调办法。各业务主营部门和主营企业除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物价管理外,还应对其他非主营单位经营的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此外,今后各生产和经营单位举办的各种定货会和展销会,必须有物价部门参加,以便对成交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七、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齐抓共管。物价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控制物价上涨,不仅是物价部门的事情,而且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为此,各级各部门对物价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物价机构,配备充实物价人员。市财委、粮食、供销、外贸、物资、工业、煤炭、轻纺、乡镇、城建、交通、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物价机构,配备物价人员,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各专业公司也应根据任务大小,设立物价机构,配备物价人员,各零售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工作员,以加强物价管理,切实稳定市场物价。

  八、市、县(区)市场物价领导组每月要召开一次会议,中心内容是听取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物价指数的完成情况,分析市场物价形势,研究解决市场物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附:提价申报商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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