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基[1994]1号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的职责范围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情况以及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4]财办字第24号《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财政局决定并商建设银行市分行同意,从1994年11月1日起,上海市财政局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代行的部分财政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本市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拨款、拨改贷、投资包干等有关办法;制定本市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效挂钩等有关规定。
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根据财政部指标,核拨国家划转地方基本建设预算。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四、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地方财政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基本建设“拨改贷”项目的本息豁免、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等意见;督促各建设单位及时上交应交财政的基本建设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利润、结余资金和投资包干节余等。
五、市财政局参与本市基本建设项目评估;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概算调整以及招标、投标等有关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和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取费标准、工程预算价格、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工作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审批本市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
七、为了做好国家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对部分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原则上仍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办理:
1.凡列入本市年度投资计划的市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用款计划,具体办理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并配合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2.催缴基本建设收入、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利润、结余资金和投资包干节余等。
3.负责审查本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4.对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和决算资料。
鉴于会计报表编制工作的时间性和连续性,1994年度会计决算汇总编制工作,仍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负责,为此,各部门、各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报送1994年度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和决算报告等资料的同时报送建设银行市分行。
九、对市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市分行办理的各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基建处负责监督管理。
十、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按规定的职能继续履行。
十一、本通知自1994年11月1日起实行,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海市财政局原委托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行使财政职能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