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0)2号
各县(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通过施行。这是我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农村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农村承包合同鉴证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合同签订不当而造成的纠纷,根据《条例》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乡(镇)要组织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条例》,要运用一切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利用各种可利用的机会,在今冬明春掀起一个宣传《条例》的热潮,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一批熟悉农村工作的同志和经营管理人员,深入农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对已到期需要续订或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应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以保证承包合同的履行和兑现。
三、要确实加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充实人员,尚未设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乡镇,应尽快建立,并配备好经营管理干部,各行政村要成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冶安员、村民代表等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或会计员负责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时,要在村级选拨一批熟悉业务的骨干,确定为合同管理员,通过他们帮助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检查,监督合同的履行,进一步搞好合同的管理工作。
四、抓好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管理人员对《条例》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每个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农村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五、各地要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以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六、各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各地情况召开必要的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条例》的更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