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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9 生效日期: 1999-02-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1999)14号
省人事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及杨凌示范区经贸局、财政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陕财综(1998)057号文批准立项,现就证书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在向专业技术人员核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时,其收费标准均按5.00元/证执行。
  为办理证书而需填写、领取的有关表格、资料,不得再收取费用。
  二、本收费标准为核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时的最终收费标准,不得加收费用。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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