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科委、市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为了保证本市高校、中专毕业生有计划地分配和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提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11号文《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和本市一九八四年颁发的沪科(84)719号《上海市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现对本市高校、中专毕业生申请开办民办科技机构作如下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由国家公费培养的大学、中毕业生,包括研究生、留学生等,在国家分配的岗位试用合格后,其工作年限未满三年者,均不得申请开设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也不得担任这类机构的专职人员;
二、凡高校、中专文科毕业生,即使服务工作年限已满三年,一般也不得申请开设民办科技机构;
三、对上述两类人员,如已提出申请的,应对他们做好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在原岗位上搞好工作;如已批准开业的,原则上应作调整,或转为一般的参加人员。如调整确有困难的,经区县科委研究后,可同意他们继续办下去。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