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05 生效日期: 1990-05-0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2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切实整顿蚕茧收购秩序,防止非法经营和抬价抢购现象再次发生,确保蚕茧收购和出口创汇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茧丝绸经营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对今年的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茧丝绸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我市的蚕茧由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县公司统一收购经营管理。(高平、陵川由县外贸公司经营)除此之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插手收购经营。擅自插手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从春茧交售起,各县(区)必须统一执行省物价局下达的收购标准和价格。坚持优质优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价、变相加价和压级压价。对随意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单位,由物价部门处以加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和经营处罚。

  三、加强管理,严禁跨地区收购蚕茧,坚决制止蚕茧外流。市丝绸进出口公司、监察、工商、物价、公安、银行、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蚕茧市场的管理。严禁跨地区收购蚕茧。对外地单位或商贩来我市收购或抬价抢购者,以非法经营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货物及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相处得力的单位和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对严重扰乱蚕茧收购秩序,围攻、谩骂、殴打管理工作人员者,司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四、确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蚕茧收购责任制。各县(区)、乡(镇),对所辖区域内蚕茧收购中的质量、价格、数量要全面负责,保证承包合同的圆满完成。对辖区内出现违法经营、抬价抢购等现象而又制止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今年的蚕茧收购继续执行化肥奖售政策不变。
   本通告从一九九0年春茧上市起实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