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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01 生效日期: 1990-07-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税款流失,杜绝偷税、漏税,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0)第14号通知精神,财政部门可参加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在交通要道设置的联合检查站,对农林特产税进行征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七月一日起,对运入运出我市和进入流通环节上市销售的农林特产应税未税产品,由财政机关进行市场征收和交通道口设卡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集市贸易上市销售的应税农林特产品,如:水果、果用瓜、水产养殖、中药材、苗木、花卉、原木等,如未完税,纳税人都要按期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进行申报登记,办理纳税手续。不按期申报者,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应纳税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不报者,一经检查发现,除补交应内纳税款外,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异地运入我市或途经我市的应税农林特产品,必须自觉接受检查站检查,对未持有对方财政部门出据的完税外运许可证或能说明已经完税的证件者,一律在检查站严格按规定纳税。凡由我市运往外地的农林特产品,必须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外运许可证,未持证件,应向检查站全额交纳税款,并处以一定的罚款,否则不予放行。

  三、对本地自产自销的应税农林特产品上市销售的,如未完税,也应按上述规定纳税,否则不准销售。

  四、征税人员要严格按当地销售价格和规定的统一税率计征,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要积极配合征收人中履行公务,不得故意闹事,对拒绝检查、抗税不交,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征税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工商、税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农林特产税的检查征收工作,财政征收机关要严密组织,加强纪律,把好政策关口,使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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