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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10-22 生效日期: 1983-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82]106号

根据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字第151号《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市政府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现提出关于我市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调整的方案如下:

  一、目前我市公管房屋中非住宅用房租金,是按原厦门市人民委员会1961年厦委房字第025号的暂行计算标准执行的,平均每平方米月租仅0.36元。现行租金标准显得偏低,因此,进行适当调整是必要的。
  1、在现阶段,房屋是一种商品,房租是房屋价值的货币体现,也是房屋分期出售的价格。租金应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等五个因素,房租的确定应以房屋的价值为基础。
  2、我市现有的房屋百分之七、八十建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自然淘汰率逐年增加,失修、失养十分严重,按现行的租金标准,无法对现有房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更新,并将遭致严重后果。
  3、近年来,房屋维修所需材料费和工资与六十年代相比,均提高了二至三倍,可是现行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从一九六一年确定至今,一直没有调整,房租收支差额进一步扩大。
  4、经调查,我市现行非住宅用房的租金标准,比全国其他大中城市都低,东北六省最高每平方米月租2.00元,上海为1.46元,广州按建筑面积计算,一等房包括调剂因素每平方米高达3.00元,其他一些大中城市也都调整为1.00元以上。

  二、由于以上情况,我市拟对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1、调整的依据:各类非住宅用房按照成本租金的构成因素,按质论价,确定租金基数,作为基本租金,然后结合使用条件的好坏,有无设备等适当增减。
  2、调整的范围:工业、商业、服务行业、仓库、生产、营业用房和文娱场所以及其他将房屋作为主要生产手段之一而获取利润的单位用房。
  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民团体、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的租金,可不包含利息和税金,但应包含折旧、维修、管理三项费用。这次进行调整租金的非住宅用房,总建筑面积为417,615平方米,折合使用面积353,102平方米,占全市公管房屋面积百分之廿四,共2211户。
  3、调整的幅度:各类非住宅用房,经调租后每平方米月租基数是:
  一类房0.98元;二类房0.87元;三类房0.76元;四类房0.64元;五类房0.53元。平均每平方米租金由现在的0.36元提到0.75元。
  4、调租日期: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租。

  三、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工作的具体做法:市房管局成立调租办公室,各房管所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要逐幢逐单位进行丈量,测定等级,按新标准计算租金,重新订立租赁合约,并向用房单位做好调租宣传工作,取得各单位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在各房管所做好调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局先搞一个试点,然后全面铺开。
  

厦 门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一 九 八 二 年 八 月 廿 三 日

附:厦门市非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一、计算公式:
  月租=房屋租金基数×房屋使用面积×(1±增减率)+地租单价×房屋建筑面积(如另有园地庭院或自行增搭建的再+园地、庭院或自行增搭建用地面积×地租单价)。
  二、各等房屋租金单价表
  元
  使用面积(平方米)
  三、使用条件增减率:
  四、地租单价表:
  五、计算方法说明
  ㈠房屋租金基数:
  ⑴各类非住宅用房按照租金单价表中的“结构”、“内墙”、“地面”、“门窗”、“设备”等五项条件,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等级后,把各级单价加起来即为每平方米的房屋租金基数。
  ⑵构成租金基数,是根据各类房屋的平均建筑造价,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和利息五个因素提取的。
  ㈡房屋结构分类:
  ⑴钢筋混凝土全框架。是指房屋的承重(包括柱、梁、楼面)都是钢筋混凝土的。大板房和预制混凝土楼板也按此类计。
  ⑵砖混结构。是指部份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按装修设备不同,分为一等和二等两种。
  ⑶砖木(石)结构。是指砖(石料)墙承重,木楼面两层以上的楼房。
  按材料和内外部装修处理不同,分为一等和二等两种。
  ⑷砖木瓦屋面结构。是指砖墙承重的瓦面平房。一般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都按此类计。
  ⑸简易结构。如简易楼、平房、木板房、砖坯房等一律按此类计。
  ⑹凡一幢或一层房屋中,有多种不同结构的,则分别不同结构计租。
  ㈢使用面积:
  ⑴楼上租户上落必须经过下一层的内走道(可按90公分宽度计算)按50%面积计租由底层租户负担,上一层的租户不再分担。
  ⑵对空天井面积不计房租,但底层应计算地租。
  ⑶租户在租用的房屋范围内搭棚围盖,均应计算地租。
  ㈣增减率:
  ⑴一层多用的租用单位,按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加成,如饭店、酒家、冰室其营业部份加减20%;厨房、锅炉房部份有动力设备且有高温,其
  ⑵租金加成计算,只是在房屋计实租金中加成,不应包括土地租金在内。
  ㈤地租:
  地租等级是按地价级别划分的。凡租用空地作为生产或营业用地可加成100至200%。房屋周围的庭院空地要计算地租。
  六、几项规定
  ⑴本标准适用于工、商、企业,服务行业的办公用房和用于生产经营业务的非住宅用房,以及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用房,包括食堂、卫生所等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⑵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群、团等单位用房的租金,只包括折旧、维修、管理三费,其每平方米租金基数是:一类房0.71元;二类房0.67元;三类房0.55元;四类房0.48元;五类房0.38元。
  ⑶对幼儿园、待业青年组织的小集体以及安排盲聋哑残人员的社会福利企业用房租金,从扶持的观点出发,可以不加成,只按租金基数计收租金。如果是前店后居的铺面,其后居部份仍按住宅计租。
  ⑷工商企业单位租用铺面房屋作职工宿舍的一律按新标准计租。
  ⑸单位租用的非住宅房改作住宅的仍按原租收取,暂不调整。
  ⑹工商企业单位租用的房管部门代管(包括私房托管)的非住宅用房,也按此标准执行。

厦 门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局
198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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